关于对安徽鑫农食用菌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的报告
安徽鑫农食用菌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安徽鑫农食用菌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已基本完成对安徽鑫农食用菌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工作。鉴于鑫农公司存在大量账外资产,财务账册不完整等情况,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对鑫农公司进行审计。
为了制定安徽鑫农食用菌有限公司财产变现和处置方案,管理人及各债权人需要了解鑫农公司的财产状况,管理人认为需要对安徽鑫农食用菌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
管理人拟聘请已进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对鑫农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为8000元。管理人拟聘请已进入淮南市中院司法鉴定名册的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鑫农公司破产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约定为8000元至9500元。
通过与审计人员约谈,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对以下方面进行专项审计:1.被审计单位经营期间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2.审查被审计单位股东实际出资;3.审核认定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与公允性进行;4.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股东与被审计单位资产或财产有无混同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当时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委托事项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管理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与资产评估的,请债权人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告知不同意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与资产评估的意见。债权人没有向管理人寄送书面不同意审计与评估意见的,或者逾期寄送书面不同意审计与评估意见的,管理人视为债权人同意管理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与资产评估。
管理人的邮寄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中化国际城B2-2-1704,电话0554-6656547,收件人:董玉学。
安徽鑫农食用菌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0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