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祁老大豆制品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通知书
淮南市祁老大豆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皖0406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淮南市祁老大豆制品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0日指定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为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就有关债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2018年8月6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予以申报。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计息(包括违约金、延迟履行利息、滞纳金、等衍生债权)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6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债务人或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8、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18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①现场申报受理地点: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楼(电梯左侧第四间);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淮潘路与生态大道交叉口西100米。
②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前,工作日8:30—11:00,14:00—17:00;
③联系人:端木18130198547、邱律师15955487422、刘律师18855427693。
三、债权申报表填写说明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涉及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债权,按债权总额进行申报,仅填写一份《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分别填写《债权申报表》及提交证据材料,并另附总额计算清单。
2.申报的利息等衍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衍生债权的具体种类(如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延迟履行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仲裁费等)及详细的计算清单。
3.基本事实书写要求。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若涉及到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
4、纸张规格A4纸,请用蓝、黑墨笔填写或打印。
四、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①《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②《债权申报表》;
③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单位债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自然人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④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⑤《送达地址确认书》;
6《情况/线索提供清单》,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加快破产案件清算进程,若债权人有相关线索请及时提供给管理人;
7《承诺书》;
8证明债权事实的证据材料。
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须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已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2.材料装订顺序要求: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情况/线索提供清单》、《承诺书》、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的顺序依次整理后以文件袋、长尾夹、回形针等可拆卸的方式装订后提交。
五、管理人特别提示
1.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债权人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务必向管理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
2.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管理人将移交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文件为准。